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未依本自治條例領取「墓地使用證明書」,擅自在本鄉公墓內埋葬者,
  除得補辦手續外,否則應於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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