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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九條
未依本自治條例領取「墓地使用證明書」,擅自在本鄉公墓內埋葬者, 除得補辦手續外,否則應於通知日起三個月內遷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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