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墓墓基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限定家屬)檢具公墓使用許可申請書、國民身份證、印章 及往生者需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或除戶謄本、公墓現 場簡圖(含四鄰)、切結書(施做埋葬地點應於核准面積範圍內辦 理,不得妨礙他人墳墓及墓道)或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證明之文件 。 二、申請人應持規費單至財政課出納處繳費。 三、本所核發「公墓使用許可證」﹙非經本所核發「埋葬使用墓地許可 證」者,不得收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