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鄉公墓墓基使用規費如下:
  一、單棺使用面積1.5坪以內,使用費為新臺幣2仟元;1.6坪至
      2.4坪使用費為新臺幣4仟元。
  二、兩棺以上合葬者,每增加一棺,墓基得放寬4平方公尺(約1.2
      坪)以內,使用費增收新臺幣二仟元。
  外鄉鄉民加一倍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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