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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光復鄉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4月22日
條文關聯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准予免費使用公墓墓基: 一、本鄉鄉民為現職軍、警、公、教人員,因公殉職者。 二、本所當年度列冊有案之低收入戶者。 三、政府命令遷葬者。 四、無主(名)屍體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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