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各鄉鎮市公所執行自治業務暨村里幹事服務事項績效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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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宗旨:
一、化基層組織,發揮村里行政服務功能,積極推展地方自治工作,提高
    造產績效,充實地方財源,提供法律扶助疏減訟源,促進地方和諧,
    提昇服務品質。
二、加強村里幹事服務功能,擴大為民服務範圍,做好基層向下紮根工作
    。

貳、考核對象:本縣各鄉鎮市公所及村里幹事。

參、考核方式:
一、由各鄉鎮市公所就轄區內之村里辦理初評並提報最優村里(花蓮市二
    村里)接受考評外,餘均列入抽考一村里(花蓮市抽評三村里、吉安
    鄉抽評二村里)。
二、鄉鎮市公所應將受考書面資料集中陳列,以備考核。
三、同一村里幹事兼任二村里以上,若為該所初評最優者,其兼任之村里
    同時中籤受評時,重行抽籤。

肆、考核人員:
一、本府由民政局局長擔任召集人,考核小組由自治課有關人員組成。
二、鄉鎮市公所初評由各所民政課長召集有關人員組成之。

伍、考核項目: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一)執行村里業務。
  (二)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
  (三)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
二、村里幹事服務事項。

陸、考核日期:
一、每年三月份辦理(日期另行函知)。
二、各鄉鎮市公所初評工作應於考核開始前十日內完成。

柒、受考單位應行注意事項:
一、村里幹事應依受考項目妥為準備,並按受考項目逐項裝釘成卷,陳列
    於鄉鎮市公所接受考核。
二、考核當日,業務主辦人(含公共造產承辦員及調解秘書)及各村里幹
    事應避免差假,俾備受考。
三、考核項目如下:
  (一)鄉鎮市公所部分:
        1.執行村里業務方面
         (1)召開村里長、村里幹事業務工作會報。
         (2)各項會議紀錄及建議案執行情形。
         (3)辦理村里鄰長講習與研習。
         (4)其他執行村里相關事項。
        2.調解業務功能之成效(考核表如附表一)
        3.辦理公共造產事業及績效(考核表如附表二)
  (二)村里幹事服務事項部分:
        1.辦理查報及便民服務事項工作(含查報事項十項、天然災害民
          政系統查報、調解轉介代繕、開立各項證明書表及上開事項成
          果統計表等)。
        2.辦理村里育樂活動(包括主協辦次數、活動依據、計畫內容、
          執行成果統計表等)。
        3.辦理村里社會救助、福利服務事項(受理低收入戶、老人、身
          心障礙、婦幼等申請表件、核定名冊及急難救助案件執行表件
          及成果統計資料)。
        4.辦理村里建設事項(村里【含社區】內自辦或配合公所各項小
          型工程【含民代建議案】之申請情形及成果維護等)。
        5.辦理鄰長例行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及其他會議(含開會
          通知、會議紀錄、建議案追蹤暨執行情形)。
        6.工作綜合紀錄簿之記載(詳實記錄為民服務、村里工作情形、
          公所口頭電話或書面提示事項,本項登載之內容需與1至5服
          務事項資料相符)。
        7.公文處理情形(收發文簿、公文檔卷、交辦單處理內容等)。
        8.村里基本必備簿冊及資料(戶長名冊、村里辦公處證明書、財
          產登記簿、村里鄰長訂閱報紙名冊、鄰長異動情形與名冊、村
          里工作會報名冊、村里行政區域簡圖暨村里服務法令手冊)。
  ※各鄉鎮市公所應於考核時製作各村里別之籤紙(初評第一名除外)。

捌、考核程序:
一、鄉鎮市長致詞。
二、召集人介紹考核人員。
三、召集人抽籤決定受評之村里。
四、書面考核及意見交換。

玖、獎懲標準:
一、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
    考核總成績名列全縣第一名者發給獎勵金三萬五千元、第二名獎勵金
    二萬元、第三名獎勵金一萬元、第四名獎勵金五千元。
二、各分項業務成績:
  (一)村里業務部分(含村里幹事服務事項平均成績):
        1.主辦人成績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
          者嘉獎二次,餘未列前三名者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者嘉獎一次
          。
        2.主辦人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主辦人不予獎勵。
        3.主辦人成績未達七十分者,主辦人及民政課長各申誡一次。
        4.主辦人成績六十分以下者,鄉鎮市長申誡一次,民政課長及主
          辦人各申誡二次。
  (二)公共造產業務部分:主辦人依內政部函頒「公共造產績效考核要
        點」規定辦理獎懲。
  (三)調解業務部分:主辦人依「花蓮縣政府暨鄉鎮市公所調解行政實
        施要點」規定辦理獎懲。
  (四)鄉鎮市長及民政課長自前開分項業務成績擇一辦理獎懲,不得重
        復獎勵。
  (五)上開各相關協辦業務人員之獎懲,由該各鄉鎮市公所本權責辦理
        ;鄉鎮市長之獎懲由本局統一彙報辦理。
三、村里幹事成績:
  (一)全縣第一名者記功二次、第二名者記功一次、第三名者嘉獎二次
        、第四名者嘉獎二次;另其餘成績達到八十分以上者均嘉獎一次
        。
  (二)考核成績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不予獎勵。
  (三)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上未達七十分者申誡二次。
  (四)考核成績六十分以下者記過一次。
四、村里幹事考核成績列為全縣第一名之村里,其村里長由本府列為內政
    部表揚特優村里長之人選。
五、公所綜合考核總成績獎勵金由「民政業務-自治業務-獎補助及損失
    」獎勵金支應。

拾、本要點陳奉  縣長核定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