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為激勵推展調解工作人員士氣,發揮鄉(鎮、市)調解功能,以疏減
訟源,促進地方祥和,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特依內政部會銜
法務部函頒「鄉鎮市調解績優人員獎勵要點」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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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要點所稱工作人員,係指下列人員:
一、調解委員。
二、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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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調解委員獨任調解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五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
內政部核辦。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二百件至二百四十九件者,由本府審查
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三、縣長獎:全年調解成立三十六件至一百九十九件者,由本府獎勵。
四、鄉鎮市長獎:全年調解成立十一件至三十五件者,由各鄉(鎮、市
)公所逕予核定獎勵,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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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其他協助辦理調解業務之人員(指社會人士或有關機關、團體人員)
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轉介調解案件,經調解委員會受理部分: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三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
內政部核辦。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轉介一百件至一百二十九件者,由本府審查
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三)縣長獎:全年轉介十五件至九十九件者,或轉介件數達全年受
理調解件數百分之二十五之鄉鎮市調解委員會,遴薦轉介件數
最多者一人,由本府? 勵。
(四)鄉鎮市長獎:全年轉介十件至十四件者,由各鄉(鎮、市)公
所逕予核定獎勵,並報本府備查。
二、協同調解成立案件部分:
(一)行政院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一百二十件以上者,由本府審
查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二)法務部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九十件至一百一十九件者,由
本府審查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三)縣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十件至八十九件者,由本府獎勵。
(四)鄉鎮市長獎:全年協同調解成立五件至九件者,由各鄉(鎮、
市)公所逕予核定獎勵,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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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每年均未達第參點獨任調解縣長獎獎勵標準之鄉、鎮調解委員會,得
就當任任期屆滿該年累計四年獨任調解件數達縣長獎獎勵標準之委員
推薦一人由本府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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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之獎勵,其規定如下:
一、行政院長獎:服務年資滿二十年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
二、內政部長獎:服務年資滿十六年者,由本府審查後報請內政部核辦
。
三、縣長獎:服務年資滿十二年者,由本府獎勵。
四、鄉鎮市長獎:服務年資滿八年者,由各鄉(鎮、市)公所逕予核定
獎勵,並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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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鄉(鎮、市)公所應於每年結束後三十日內分別查明調解案件有關資
料,依擬議獎勵種類,造具獎勵名冊(如附表),報請本府審查後,
獲內政部長獎以上獎勵者,報請內政部核辦;縣長以下獎勵部分,由
本府逕予核定,並報內政部備查。
前項獎勵名冊填報時,應依下列規定:
一、調解委員獨任調解成立案件,其調解書應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
二、轉介調解案件,應由有關機關以轉介單為之。
三、協同調解成立案件,應於調解筆錄或調解書「其他關係人」欄內簽
章,調解書並報經管轄地方法院核定者。
四、調解委員服務年資以報准聘任日起算,並得前後併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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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所定獎勵,應利用適當集會或慶典活動公開頒獎,透過大眾傳
播媒體公諸社會,予以彰顯調解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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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訂奉縣長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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