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鄉(鎮、市)戶政事務所戶役政資訊系統稽核作業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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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統一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以
    下簡稱戶政事務所)使用戶役政資訊系統作業之內(外)部稽核及安
    全控管作業,防範系統資料不當使用及外洩,特訂定本作業規範。

二、戶政事務所應設置系統稽核人員,並依內政部頒訂之「戶役政資訊系
    統安全管理手冊維護程序」執行稽核作業。稽核人員不得與機房操作
    人員同屬一人。

三、稽核作業依下列方式執行:
  (一)定期稽核作業:按月由戶政事務所按系統操作人員數隨機抽查 1
        至 3人與其受理之申請案件勾稽。
  (二)不定期稽核作業:由戶政事務所主任不定期交辦稽核人員辦理,
        抽查人數比照定期稽核作業;每年至少辦理一次。

四、稽核作業應製作書面紀錄(格式如附件),經戶政事務所主任核閱後
    存檔保管。如發現異常,應主動追查。如經查證有違規使用或洩密情
    事者,相關人員除依規定懲處外,並應立即停止其使用權限且清查損
    害或洩密範圍。

五、前點紀錄表應裝訂成冊由稽核人員妥善保管,並依檔案法相關規定存
    檔備查。查有違規情事者,戶政事務所並應於事故發生後七日內送交
    調查報告報府核備。

六、本府不定期稽核作業以民政處戶政科為執行單位,每年至戶政事務所
    督導戶役政資訊系統稽核作業,其督導結果列入「為民服務」考核評
    比。本府執行之外部稽核得視戶政事務所管理情況實施不定期督導。
    但個別戶政事務所不得少於一次。

七、本規範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