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民政局戶政志願服務計畫
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2月20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依志願服務法第7條規定辦理。

二、目的:為響應政府推動志願服務制度,提供民眾參與公共事務之機會
    ,結合民間資源,協助推動戶政業務以強化服務效能與品質。

三、服務對象:服務至戶政事務所洽公及參加本府辦理各項活動之民眾。

四、服務項目:(分戶政事務所及民政局)
  (一)主動接待至戶政事務所洽公民眾及引導服務。
  (二)協助戶政事務所洽公民眾填寫各類申請表格。
  (三)協助戶政事務所發送宣導資料及民意調查表。
  (四)協助戶政事務所洽公民眾簡易諮詢及其他服務事項。
  (五)本府民政局辦理各項活動支援服務。
  (六)協助推動社區福利服務工作。

五、服務地點:
  (一)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
  (二)配合本府民政局活動地點彈性訂定。

六、志工召募對象:
  (一)凡設籍於花蓮縣年滿18歲以上、70歲以下者,身心健康,無不良
        嗜好,具服務熱忱及責任感者。
  (二)志工之召募由本府民政局適時張貼海報及上網公告,不定期召募
        志工。

七、志工教育訓練:遴選之志工需參加基礎及特殊訓練各12小時課程。
  (一)基礎訓練課程:
        1.志願服務的內涵
        2.志願服務倫理
        3.自我了解及自我肯定、快樂志工就是我(2選1)
        4.志願服務經驗分享
        5.志願服務法規之認識
        6.志願服務發展趨勢。
        以上各2小時,合計12小時。
  (二)特殊訓練:訂定12小時課程為強化志工專業知能,熟悉工作環境
        ,並瞭解在執行工作應有的角色與職責,使志工能成功地執行工
        作。
  (三)在職訓練:本府各戶所舉辦之戶政業務教育訓練,以充實服務時
        所需技巧與知能,提供更完善的服務品質。

八、志工之組織及管理:
  (一)本隊係由自願從事無酬志願服務者組成,本府民政局為戶政志工
        服務總隊,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各成1大隊。
  (二)本隊設置總隊長1人、副總隊長1人分別由民政局局長及副局長兼
        任,負責對志願服務業務及服務工作之規劃推展及訓練。
  (三)本隊設置大隊長13人,分別由本縣各鄉鎮市戶政事務所主任兼任
        。
  (四)各戶所指定專人擔任志工輔導員,並就志工中遴選置隊長、副隊
        長各1人,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五)志工執行服務項目時,應服從各戶政事務所志工輔導員及大隊長
        之督導。
  (六)志工值勤時,應配帶志願服務證,因故無法值勤時,應事先通知
        所屬隊長或各戶政事務所志工輔導員。
  (七)志工因故無法繼續服務,應以書面依程序向各戶政事務所提出申
        請,並繳回志願服務證等證件。

九、志工之運用:
  (一)平日於各戶政事務所輪值排班,依各戶政事務所擬定之志願服務
        計畫執行。
  (二)配合本府活動支援服務,時間彈性訂定。
  (三)每次排定服務時間經登記執行後,應確實簽到(退),俾利服勤
        時數統計。

十、志工之福利:
  (一)志工每日服務時間滿四小時補助誤餐、交通費,並享有意外事故
        平安險。
  (二)每位志工均得參加本局舉辦之教育訓練、志工聯誼會、觀摩活動
        。
  (三)視情況邀請志工人員參加本局舉辦各項聚會,以示禮遇並慰問其
        平日之辛勞。
  (四)參與服務表現良好績效優異之志工,可因升學、進修、就業、服
        相關替代兵役等,申請「志願服務績效證明書」。

十一、考核與獎懲:
    (一)由各戶政事務所負責考核。
    (二)熱心服務、表現優異之志工,凡參與戶政志願服務工作連續滿
          2 年,服務時數超過300小時以上之志工,且最近2年未獲同一
          獎勵者,本局頒發獎品及獎狀,將公開獎勵表揚,以茲鼓勵,
          並向本府、內政部推薦獎勵。
    (三)志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其情節輕重,予以輔導、規勸、警
          告,仍未見改善者,得取消其志工資格,並繳回或逕為註銷志
          願服務證等證件,情節重大者依志願服務法相關規定處理,需
          負法律責任者,依相關法律規定處理。
          1.違反志願服務法或相關法令者。
          2.不法不當之行為致影響本府聲譽形象或民眾權益者。
          3.不服從戶所大隊長、志工輔導員、志工服務隊長或副隊長之
            督導舉止態度粗暴者。
          4.其他服務情形欠佳或不適任之情事者。

十二、經費:本縣成立志工服務隊之戶政事務所於原核預算額度內調整支
      應志工誤餐、交通費及意外事故平安險等經費。本局於原核預算額
      度內調整支應志工教育訓練、活動等經費以及本局辦理活動支援服
      務之交通費。

十三、本計畫奉縣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