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總則
|
一、花蓮縣玉里鎮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鞏固基層組織,有效運用里幹
事人力,以發揮里組織功能,並使里幹事從事里業務工作有所遵循及
有效督導里幹事服勤,特訂定本要點。
|
二、里幹事之配置,由本所視各里戶數多寡、面積大小、交通狀況、業務
繁簡等情況,統籌適當調配。
|
三、為使事權統一,運用靈活,里幹事由本所民政課長承鎮長之命指揮監
督之,並受配屬里長之督導,辦理里內一切公務。在執行本所其他課
室業務時,受有關課室主管之指導。
|
貳、辦公方式
|
四、里幹事辦公方式,由本所訂定。
|
五、里幹事除辦理里內業務外,並得由鎮長統籌調配支援本所臨時重大、
緊急業務事項,由民政課長承鎮長之命指揮監督。
|
六、里幹事必須外出辦理之業務,應於下午辦理為原則,外出時應將外出
事由、地點、往返時間及連絡電話,填明於外出登記牌,以方便里民
洽公,同時應與里長保持聯繫。
|
參、服務事項
|
七、里幹事服務事項如下:
(一)推行政令,反映民意。
(二)辦理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三)協助辦理兒童、少年、婦女、身心障礙者、老人保護、家庭暴力
及性侵害防治、高風險家庭等通報、防治及訪查事項。
(四)代繕各種申請書表及辦理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五)分送有關役政通知書、徵集令、辦理役男身家調查及兵役資料之
查報。
(六)按規定每六個月召開鄰長會議一次。
(七)辦理各種公職人員選舉選務工作。
(八)辦理綜合所得稅輔導申報工作。
(九)協助農業災害現金救助案件之受理與勘查工作。
(十)里長交辦事項。
(十一)本所交辦事項。
前項第三款所稱代繕各種申請書表,不含法律訴訟文書、契約書及易
引發法律爭議之其他申請書表之代繕。
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交辦事項,係指臨時性統籌支援工作而言,各課
室職掌範圍內工作,除因重大、緊急需里幹事協辦,並經簽請鎮長核
准之業務外,不得列入交辦。
|
八、里幹事每年至少應普遍訪問各住戶一次,對於里內之鄰長、低(中低
)收入戶、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每半年至少應分別訪問一次,遇有
特殊事蹟或遭遇重大災害者,應作成訪問紀錄並適時反映或加以協助
。
|
九、本所各課室需由里幹事服務事項,應先會知民政課。
|
十、本所每月應舉行里幹事工作會報一次,由鎮長主持,鎮長因故不能主
持時,由主任秘書或民政課長代理主持,本所各單位主管得列席。
|
十一、里幹事工作會報程序如左:
(一)工作報告
(二)工作提示。
(三)工作檢討。
(四)疑難問題之解答或協調。
里幹事應將前項工作會報情形報告里長。
|
肆、文書處理
|
十二、里辦公處應置下列設備及資料簿冊:
(一)辦公桌椅、公文櫃、記事板、外出服務告示牌、擴音機及電話
。
(二)必備簿冊:
1.工作綜合紀錄簿。
2.收發文簿。
3.財產登記簿。
4.里鄰長名冊。
5.里經費收支簿及有關原始憑證。
6.低收入戶、中低老人、獨居老人及身心障礙者等與社會福利
服務有關名冊。
(三)必備資料:
1.行政區域圖。
2.戶長資料。
3.里辦公處證明事項。
4.里服務法令資料。
|
伍、查報事項
|
十三、為加強里幹事服勤績效,擴大為民服務範圍,下列事項,里幹事應
隨時向本所查報:
(一)道路、水溝、橋涵、水利工程等公共設施事項。
(二)公園、綠地、行道樹、路燈等公共設施事項。
(三)妨害公共安全事項。
(四)廢棄物、水溝、公廁等清理維護事項。
(五)戶外自來水漏水改善事項。
(六)電力、電話、電信設施事項。
(七)社會救助及福利服務事項。
(八)天然災害事項。
(九)其他改善生活環境事項。
(十)其他增進民眾福祉有關事項。
|
十四、本所接獲查報案後,應即處理。查報事項非本所權責所能處理者,
應即轉送有關單位處理。
|
十五、本所對於里幹事查報案件應嚴予督導切實考查,對辦理查報案件具
有特殊優良事蹟者,應予即時獎勵並公開表揚,對於敷衍塞責或應
行查報而未查報者,應予懲處。
|
陸、督導考核
|
十六、本所對里幹事工作,平時督導考核分工如下:
(一)業務督導勤惰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有關業務主管會辦。
(二)品德生活考核:由民政課主辦,政風室會辦。
(三)里經費處理之審核:由主計室辦理。
|
十七、民政課長或自治業務承辦人每週至少應核閱工作綜合紀錄簿一次,
每年並應辦理業務考核一次。
|
十八、督導考核重點項目如下:
(一)鄰長會議執行情形。
(二)家戶訪問情形。
(三)民眾疑難問題及請求事項之辦理過程。
(四)政令宣導成效。
(五)上級交辦業務之執行成果與過程。
(六)里幹事之品德操守勤惰及服務態度。
(七)資料簿冊記載情形。
(八)里民對里幹事之觀感及里、鄰長之反映。
(九)里幹事與里內各種組織的連繫情形。
(十)里辦公費動支核銷情形。
(十一)里幹事查報事項辦理情形。
|
十九、本所對里幹事之服務,應嚴予考核,並應依公務員獎懲標準等有關
規定辦理。服務績優人員,由本所予以表揚。服務不力人員之調動
,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人地不宜者:調整服務區域。
(二)不堪勝任或兼其他職業者:調職並依法議處。
|
柒、附則
|
二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