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統籌分配稅款由本府按月平均分配撥付各鄉(鎮、市)公所,並由 各鄉(鎮、市)公所檢具收款收據及納入預算證明書函送本府以憑核撥 。 本府應於年度結束前,視當年度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實際收入情形,調整 最末一月或二月之撥付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