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依本法第十二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如下: 一、地價稅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房屋稅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契稅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前項各款之孳息收入納入本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