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縣統籌分配稅款分配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25日

條文關聯

  花蓮縣縣統籌分配稅款(以下簡稱本稅款)之來源,依本法第十二條第
  二項至第四項規定如下:
  一、地價稅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二、房屋稅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三、契稅徵起之收入百分之二十。
  前項各款之孳息收入納入本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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