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分配各鄉(鎮、市)之款項,依下列方式分配之:
一、凡各鄉(鎮、市)之基準財政收入額不敷支應基準財政需要者,悉
數彌補之,如普通統籌分配稅款不足支應時,按不敷比率分配之。
二、普通統籌分配稅款彌足各鄉(鎮、市)基準財政需要後,尚有餘款
者,依下列指標及權數計算各鄉(鎮、市)應分配比率分配之:
(一)各鄉(鎮、市)前一會計年度之轄區內人口數之百分比,權數
占百分八十。
(二)各鄉(鎮、市)之土地面積占全部鄉(鎮、市)土地面積之百
分比,權數占百分之二十。
前項第二款第一目及第二目所指人口數、土地面積,以戶政及地政事務
所最近一年統計資料為準。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