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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交代條例花蓮縣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9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二條
各級移交人員或代辦移交人員辦理移交時,未在本機關及其他機關擔任 有給職者,其辦理移交期間得報經核准後,在本機關人事費項下按原支 薪級支給薪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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