規費之徵收標準如下:
一、都市計畫土地分區使用證明:每件新臺幣(下同)五百元。(每件
五筆以內收五百元,每增加一筆加收一百元,每增加一份加收一百
元。)
二、接水、接電證明:每件五百元並分別計收。
三、無損壞公共設施證明:每件五百元。
四、確有(無)農舍證明:每件五百元。(每件五筆農地以內收五百元
,每增加一筆農地加收一百元。)
五、申請承租公有土地自行耕作證明:每筆土地五百元;每增一筆加收
二百元。
六、竹木採伐許可:每件五百元。
七、行政區域圖全開每張三百元整。但上級機關、規劃機關及本鎮轄內
機關學校供公務或教學使用者,本所得免費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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