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花蓮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對於各項收入於年終有合於下列規定者 ,應填具歲入保留申請表辦理歲入預算保留: (一)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已發生之權責者。 (二)補助收入經核定有案者。
二、以前年度核准保留之應收歲入款之註銷及減免,應於每年一月二十日 前函報本府審核,以避免歲入財源之流失;註銷或減免未經本府核准 者,循申請保留案件審核作業規定辦理。
三、各單位應區分本年度歲入及以前年度歲入,分別辦理歲入應收款保留 ,於每年一月二十日前向本府提出,並於二月十五日前完成核定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