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政府開源措施獎勵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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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本府暨所屬機關學校(以下簡稱
    提報單位)提出開源計畫,特訂定本要點。

二、開源計畫成效計算方式及獎勵如下(以上年度為標準):

三、自創開源計畫項目提報內容與程序如下:
  (一)提報開源計畫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提報單位﹙人﹚、業務主辦
        單位、資源需求、實施策略及方法、執行期間、執行方式及預期
        效果等內容,其成效應量化。
  (二)提報單位擬具開源計畫,應簽會本府財政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
        核准後實施。
  (三)提報單位對非其主辦業務,而提具開源計畫建議者,應請該業務
        主辦單位研議可行性後,再簽會本府財政處及相關單位,奉縣長
        核准後實施。
  (四)自創開源計畫須於當年底完成前述﹙一﹚至﹙三﹚款之程序,且
        應以實際增加縣庫淨收入為準,始能將成果列入當年度之開源措
        施獎勵。

四、提報單位應於每年 4月底前填報上年度執行成果(格式如附件)及檢
    具相關證明文件送本府財政處評估績效,專案簽會人事處,並奉縣長
    核准後據以辦理獎勵。

五、提報獎勵人數最多以四人為限。但督導及實際參與人數達十人以上者
    ,二分之一得提報敘獎。前項敘獎同一人以不超過記功二次為原則。

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