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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一條
駕駛人停車應依照停車標線、標誌及管理人員之指引停放整齊,否則以 違規停車論處,並不得使用遮陽及防雨布套。 駕駛人停車時如有毀損停車場所有各種設施,應照價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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