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收費費率基準如下:
一、以時計算者:大型車每三十分鐘新臺幣(以下同)二十元,小型車
路外每三十分鐘十元,路邊每三十分鐘十元,未滿三十分鐘者以三
十分鐘計。但持有身心障礙者停車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所駕駛或乘坐
之自小客車,停放於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格位者,前三小時免收費
,停放於一般收費停車格位者,前一小時免收費。
二、以次計算者:大型車每次六十元,小型車每次三十元,機車每次二
十元(所稱每次係指每一車輛入場一次而言,但每次不得超過四小
時,未滿四小時者以四小時計)。
三、費率每一年得檢討一次,依當年七月份物價指數調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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