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公有收費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03日

條文關聯

  下列車輛在路邊停車場停車者,免收停車費:
  一、正在執行公務之以下車輛:消防車、救護車、警備車、憲警巡邏車
      、工程救險車、郵車、軍車、囚車、垃圾車、清掃車、水肥車或灑
      水車等。
  二、執行勤務制服整齊之義警、義消、民防人員、交通服務隊員或義勇
      交通警察,在勤務時段所駕駛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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