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都市計畫內騎樓或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9日

條文關聯

  面臨都市計畫道路之建築基地,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內另有規定外,應依
  下列標準設置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
  一、商業區、市場用地面臨七公尺以上道路者。
  二、住宅區及停車場面臨十五公尺以上道路者。
  三、行政區、文教區、風景區、保存區、旅館區、醫療區、倉儲區、露
      營區、再發展區、青年活動區、出租別墅區及公共設施用地,面臨
      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一律退讓三.六四公尺建築,其退讓部分不
      得設置騎樓,且地面不得設置臺階或任何阻礙物。但淨高三公尺以
      上之門廊(其直上方不得有建築物),不在此限。
  四、工業區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者,除經濟部開發之工業區另有規定外
      ,自建築線退讓留設三公尺無遮簷人行道。
  五、工業區住宅用地,比照住宅區規定辦理。
  前項之退讓或退縮基地得計入法定空地面積。
  因地形特殊或都市景觀上之需要,經花蓮縣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後送花
  蓮縣政府公告指定之地區或路段,得免適用本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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