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指定應留設之騎樓、庇廊或無遮簷人行道,其寬度及構造應依下列標 準設置(如補充圖例): 一、寬度:自建築線起算不得少於三.六四公尺(工業區三公尺)。 二、騎樓淨高不得小於三公尺。 三、騎樓柱正面應自建築線退縮三十公分,且騎樓之淨寬不得小於二. 五公尺。 四、騎樓或庇廊地面應與人行道齊平,無人行道者應高於道路邊界公共 排水溝面十至二十公分,表面鋪裝應平整,不得裝置任何臺階或障 礙物,並應向道路境界線作成四十分之一瀉水坡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