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章  道路管理權責及幹支線區分
第一節  權責之劃分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本府,縣鄉道除委由公路局代養者外,其餘
  授權各鄉(鎮、市)公所(以下簡稱管理機關)管理。

  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縣轄道路縣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執行中央及縣預算辦理縣轄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審議
        與其他事項。
  (三)有關縣轄道路及交通流量資料之蒐集及統計事項。
  (四)有關縣轄道路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二、管理機關:
  (一)有關轄區內道路自治規約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轄區內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三)有關轄區內道路之管理事項。
  主管機關核准人民或團體興建道路時,應明定其管理權責。

  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
  善及養護計畫,報經本府核備。本府應於工程施工中加予監督,並於年
  度終了時,予以考核。
  前項修築或改善計畫應包括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

  管理機關應設簿登記道路及其附屬工程、路面、路肩上下公共設施之有
  關資料。

第二節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國道、省道及林園道路。
  二、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主管機關應公告之,管理機關應配合辦理。變更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