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二節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
  道路幹支線之區分如下:
  一、幹線道路:供車輛直接通過之主要道路、國道、省道及林園道路。
  二、支線道路:供兩旁人車直接出入之次要道路及巷道。
  前項區分規劃完成後,主管機關應公告之,管理機關應配合辦理。變更
  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