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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七條
管理機關之道路管理業務,經主管機關考核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績 效不佳者,應予懲處。
第五十八條
本自治條例規範行政程序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第五十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