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六章  附則
  管理機關之道路管理業務,經主管機關考核著有績效者,應予獎勵,績
  效不佳者,應予懲處。

  本自治條例規範行政程序所需之書表格式由本府另定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