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編章節條文

第八節  天然災害及交通事故
  管理機關應於天然災害發生前後全面巡視轄區道路,如發現有危害人車
  安全之虞者,應即採取有效安全措施,並設置警告標誌。

  管理機關應就當地警察機關提供之逐年交通事故調查資料,分析肇事地
  點道路之設計、施工及交通管制設施之缺點,予以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