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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條
道路修築,改善或養護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應加強安全措施,如 須管制交通或禁止通行者,施工單位應會同警察機關將管制或禁止範圍 、繞道路線及期限,予以公告,並設置必要之警告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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