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人民或團體自行修築道路,應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完工後路權應移
  交所轄管理機關,移交時應知會建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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