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管理機關對轄區道路應負責經常養護保持各項設施之完整,遇有災害意
  外毀損,應迅速搶修,以維道路暢通。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