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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十八條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於新建橋樑、涵洞、隧道或地下道時,應先協調有 關公共設施管理單位,提出預留之設施位置或加設必要之結構計畫,增 加之費用,由該公共設施管理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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