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對於橋樑、涵洞、隧道或地下道各部結構及附屬之照明、通風 或排水設備,每六個月應作定期安全檢查,並經常作必要之維護。 前項設施不得附加任何管線。但因事實需要,經主管機關認為無礙安全 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