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在橋樑上下游各五百公尺及沿道路護岸八十公尺以內河川用地禁止採掘
  砂石,管理機關於必要時得請河川主管機關就特定橋樑擴大其禁限範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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