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應維持平整暢通,如有圍堵,管理機關應予打通
  整平,並禁止不當使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