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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六條
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開闢或拓寬道路時,應視大眾運輸發展需要,協調 交通事業主管機關及警察機關預留車站或停車彎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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