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業在現有道路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設 置地點及位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會同道路主管機關及相 關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應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得妨 礙市容觀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