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交通事業在現有道路新設或增設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時,應將計畫設
  置地點及位置平面圖樣,送經交通事業主管機關會同道路主管機關及相
  關機關核定後,始得設置。
  前項車站、招呼站或候車亭,交通事業應經常維持清潔及完整,不得妨
  礙市容觀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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