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388
人,瀏覽人次:
81431471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三十七條
行人護欄應設於下列地點: 一、行人跨越易生危險之路口。 二、無人行地下道或陸橋之處。 三、限制行人穿越道路之路段。 四、其他易使行人發生危險之處所。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