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准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
  一、新建或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
  二、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二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四、其他交通上認有必要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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