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52
人,瀏覽人次:
823521678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條
道路在下列期間內,除有特殊情事經核准外,不得申請挖掘使用: 一、新建或拓寬完成日起三年內。 二、翻修或改善完成日起二年內。 三、重要慶典期間。 四、其他交通上認有必要時。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