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道路兩旁房屋地下室與人行道連接者,起造人或承造人得向主管機關申
  請許可設置出入孔道,所需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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