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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二條
建築物承造人在施工中須使用道路者,應依建築法及其相關規定,先行 申請許可。 前項使用範圍須利用人行道者,應在人行道上空加設安全人行走廊,以 維行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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