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範圍內設置下列設施時,應經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許可: 一、電力桿、電信桿、電力塔變壓箱、郵筒、公共電話亭、停車收費設 施、自來水救火栓、加壓設備及其他類似之公共設施。 二、輕便軌道及其附屬設施。 三、高架道路下之辦公室、店舖、倉庫、停車場、廣場及其他類似之設 施。 前項設施係建築法所規定之建築物者,應申請建築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