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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四十九條
地下管線之埋設位置及深度,在已開闢之道路,應由管理機關與公共設 施管理單位協商決定。在未開闢之道路或開闢前已有既成道路,應由公 共設施管理單位事先與管理機關協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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