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與管理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
  (一)有關縣轄道路縣規章之擬訂事項。
  (二)執行中央及縣預算辦理縣轄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審議
        與其他事項。
  (三)有關縣轄道路及交通流量資料之蒐集及統計事項。
  (四)有關縣轄道路管理之監督及輔導。
  二、管理機關:
  (一)有關轄區內道路自治規約之擬訂事項。
  (二)有關轄區內道路之修築、改善及養護計畫之擬訂與執行事項。
  (三)有關轄區內道路之管理事項。
  主管機關核准人民或團體興建道路時,應明定其管理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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