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或管理機關辦理道路新建、拓寬或改善工程時,應經協商將擬
  辦之工程概要及實施要點,送請公共設施管理單位配合辦理地下管線埋
  設工程,並將地下管線工程概要復知主管機關及管理機關。
  前項道路新建、拓寬或改善工程,應在計劃擬定時或年度預算通過後,
  迅即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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