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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道路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4月11日
條文關聯
第五十六條
下列行為應予禁止: 一、在道路堆置或棄置有礙交通之物品。 二、利用道路做為工作場所。 三、利用道路擺設攤位。 四、其他不當使用道路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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