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機關應於年度開始前,視實際需要擬定道路及附屬設施之修築、改 善及養護計畫,報經本府核備。本府應於工程施工中加予監督,並於年 度終了時,予以考核。 前項修築或改善計畫應包括市區道路條例第三條規定之附屬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