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受理審查以繳納代金方式免附建防空避
難設備或停車空間之申請案件,特依建築法第一百零二條之一第二項規
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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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繳納代金並免附建防空避
難設備:
一、除工廠建築物以整體規劃附建者外,防空避難設備面積未達三十平
方公尺者。
二、原有建築物因增建或變更使用,需增建防空避難設備者。
三、建築基地地面以下為流砂、岩石層或有其他特殊情形難以開挖地下
室,並有專業技師地質鑽探報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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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基地位於都市計畫商業區,距離已開闢可供停車使用之都市計畫停
車場用地八百公尺範圍內,且符合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起造人得申請
繳納代金並免附建停車空間:
一、依都市計畫法令或建築技術規則規定應附設二輛以下之法定停車空
間者。
二、建築物因變更使用,需增設停車空間者。
三、地形特殊或都市計畫限制,車輛無法通行者。
四、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原有建築物附設停車空間於地面層零星設置之室
內法定停車空間,每棟在二輛以下者。
五、因建築物增設必要之機電設備致地下層之停車空間無法使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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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繳納代金之計算公式如下:
一、防空避難設備:
代金總額=〔防空避難設備面積(平方公尺)x建築物法定工程造
價(元/平方公尺)x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10000(元/平方公尺)〕x使用分區係數。
二、停車空間:
代金總額=〔40(平方公尺)x建築物法定工程造價(元/平方公
尺)x建築基地當期公告現值(元/平方公尺)÷ 10000(元/平
方公尺)〕x使用分區係數x車位數。
前項第一款使用分區係數,於商業區為二,其他分區及用地為一點五;
第二款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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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申請繳納代金,應併同建造執照(含變更設計)或變更使用執
照向本府提出;並於領取使用執照前或變更使用執照前,繳入本府專戶
。
申請人應於申請廢止或改道巷口明顯處豎立公告牌張貼公告,並拍照存
證送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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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金由本府統籌專用於購置或興建防空避難設備、停車空間,並得委託
經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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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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