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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五條
在公、私有土地既有之下水道設施,土地所有人、占有人、使用人,應 維持既有功能,不得任意占用、毀損、改道、阻塞或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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