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既有之下水道及其附屬設施,在不妨礙其原有使用及安全之原則下,管
  理機關(構)基於排水需求,得加以改善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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