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下水道之規 劃、興建、管理及維護分工如下: 一、公共雨水下水道由本府規劃及興建,並移交由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公所)依其行政轄區管理及維護。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由本府規劃、興建、管理及維護。 三、其他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所規劃興建之下水道,以該機 關(構)為管理機關;但其興辦事業計畫須經本府核定後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