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主管機關為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下水道之規
  劃、興建、管理及維護分工如下:
  一、公共雨水下水道由本府規劃及興建,並移交由各鄉(鎮、市)公所
      (以下簡稱各公所)依其行政轄區管理及維護。
  二、公共污水下水道由本府規劃、興建、管理及維護。
  三、其他機關學校或公(民)營事業機構所規劃興建之下水道,以該機
      關(構)為管理機關;但其興辦事業計畫須經本府核定後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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