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法案件由管理機關(構)查報,並以違反本法案件通知書通知當
  事人。
  前項違規案件,管理機關(構)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或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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