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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花蓮縣下水道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1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二十條
違反本法案件由管理機關(構)查報,並以違反本法案件通知書通知當 事人。 前項違規案件,管理機關(構)應於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裁處罰鍰或 移送司法機關偵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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