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用語定義如下:
一、預先處理設施:為符合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所經過之攔污柵
、沉砂池、初步沉澱池及消毒、油脂截留等處理設施。
二、可容納排入下水水質標準:指本府對排入下水道之水中各種成分或
特性所訂容許存在之數值或濃度。
三、污水下水道公告使用地區:指依行政區域、道路或地理環境為界之
特定範圍內,已完成公共污水下水道,經本府公告可供用戶排水設
備聯接使用之地區。
四、事業用戶:指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二條第七款所指定之事業用戶。
五、一般用戶:指事業用戶以外之用戶。
六、排放口:指用戶排放廢(污)水進入下水道所設置之固定放流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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